刘某明知且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盐充作食用盐腌制牛肉,严重危害了公共健康,2012年10月22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2009年11月份至2011年11月份期间,刘某从太康县转楼乡轩某(已判刑)的安民门市部购买非食用盐2000余斤用于腌制牛肉销售给附近居民食用。2011年8月8日、9月16日,睢县盐业局稽查人员对刘某的生产作坊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腌制牛肉使用的盐为可疑食盐,随即扣查30斤,并提取少量盐送检,经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盐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成分,其中镉、铅严重超标。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本案主要犯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为一己私利,做违法勾当,危害公众利益,最终会受到人民的判决。经商应有道,群众利益大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