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行驶,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懈怠的同时,也是危险的开始。2012年10月19日,睢县法院便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周某需负全责,赔付40余万元。
2011年9月3日11时15分,周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境内白庙液化气站对面处,在超越同方向的两轮摩托车时,与其刮擦相撞,致车主张某受伤。张某当日入住睢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双侧胸廓12根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左上肢肱骨近端5cm处以远端截肢构成五级伤残。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挂靠于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2日在第三人处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额为5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可依法获取赔偿。第三人对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其承担的替代赔付义务并不超过其责任限额且足以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诉求数额,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周某、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0952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