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了工程全分包,对方不保质量,无故停工,于是纠纷起,各不宁。2012年10月19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处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3223.5元。
刘某承包了一小学教学楼的土建工程,2011年8月12日,他将其承包的土建工程分包给黄某施工,而黄某没有建筑资质条件。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刘某没有对于该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自行完成,而将该工程施工全分包于人。
双方又于2011年10月13日签订了教学楼工程进度承诺书,并约定若黄某不能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罚款1000元。黄某于2011年8月15日开始施工,其后,工程未完工,并且,无故停止施工。
另查明,刘某已向黄某支付工程款224221元。因黄某已完成的工程部分质量不合格,经评估,黄某的损失为202095元,因本次评估支付评估费4700元。
法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合同书应视为应为无效。但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3日签订的工程进度承诺书中违约金条款中的合理部分应为有效的约定,被告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比例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遂根据本案实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工程承包涉及多方利益,此案件中,承包方违法转包,出现问题,自身利益受损,学生们上课也受影响,与其损人不利己,不如依法认真施工,争得多方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