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年龄半百的夫妻,因琐事争吵,继而分居,引起了诉讼。10月17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不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人于1985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0年余某搬到单位居住,为了挽救双方的婚姻,陈某曾到其单位找领导反映情况。余某的父母和子女均不同意二人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并生育有两个孩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希望,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柴米油盐酱醋茶,尽是平淡,定有摩擦,相互间多些呵护与包容,才能点滴相守共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