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未被判决离婚的夫妻,感情未能得到修补,来到了公堂,请求判决离婚。2012年10月15日,睢县法院依法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其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
二人于2008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孩,其一直随母亲朱某生活。二人于2010年腊月26日因家务琐事生气开始分居,朱某于2011年三月份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被批准。判决后,半年多的时间二人没有和好,互相不履行义务。
另查明,二人婚生女儿一直跟随其母亲朱某生活,年龄较小,生活方式和习惯已适应朱某所处的生活环境,跟随其生活比较适宜。庭审中朱某已放弃孩子的抚养费,杨某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经上次判决后,原、被告没有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希望,鉴于其女儿跟随被告朱某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及身心健康,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小分歧本为平常事,应多些沟通,多些理解,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当然,双方感情破裂时,也应好合好散,留下尊重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