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8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处被告张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31100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秀在67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张某和李某秀于2009年11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再婚。张某勇是张某亲生子女。2012年3月份张某因故身亡,其生前共欠原告货款31100元,有出具的三张欠条(一张为2010年7月15日欠6700元,另两张分别欠款7000元和17400元,没有欠款日期)为证。张某勇不放弃遗产继承,李某秀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关系。张西东购买原告芝麻,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现张某已去世,张某勇不放弃遗产继承,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6700元的欠款发生在张某和李某秀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用于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秀应承担偿还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