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孙某伟跟王某志在工地干活,工资款被拖欠3年,至今无果,便提起了诉讼。9月29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处被告王某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某伟工资款40600元。
孙某伟在2009年3月到王某志承包的睢县人民医院后面工地上干模板工活,经结算获工资款5600元,王某志给孙某伟书写欠条一张。孙某伟在2010年到王某志承包的另一处工地干活,获工资款35000元,王某志给孙某伟又书写欠条一张。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40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催要的情况下,应该及时给付,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