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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驾驶惹祸端 依法赔付二十万

  发布时间:2012-09-29 15:31:55


    睢县法院讯 9月27日,睢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王某亮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某花各项损失203683.41元。

    2012年3月26日10时许,王某亮因粗心,驾驶其所有的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南环路回中门口处时,将步行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李某花撞伤。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王某亮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花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花的伤情经鉴定为: 8级伤残一处、9级伤残一处和10级伤残两处。

    另查明,肇事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且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原告与被告在本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负担80%,原告负担20%的事故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花各项损失共计201497.32元。二、被告王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花各项损失共计2186.09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肇事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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