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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伤人 依法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2-09-27 16:04:27


    

    睢县法院讯  吴某正被车撞伤,医疗费一直协商不妥,遂诉至法院。2012年9月26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处被告李某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6951.74元;

    2012年1月28日,李某印骑摩托车将徒步行走的吴某正撞倒致伤,后吴某正被送往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共花去医疗费18867.85元(其中包括李某印已垫付的17867.85元),其伤经鉴定为:右下肢丧失功能28%构成IX级伤残,右侧胫骨内固定器取出术所需后期医疗费用约为7304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将在路上徒步行走的原告撞倒致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当受到伤害,协调无果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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