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9月25日,睢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业、季某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处被告人李某安、倪某力管制一年
2012年1月21日22时许,睢县蓼堤镇倪某驾驶车辆在睢县消防队附近公路上与一辆轿车碰撞,倪某便给倪某力打电话说明情况。倪某业、季某红、李某安、倪某力等人乘车到达事故现场,见金某在事故现场,误认为金某是轿车司机,对其进行殴打。睢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遭到倪某业等人的谩骂和撕扯。经法医鉴定,金某的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金某各项经济损伤共计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业、季某红、李某安、倪某力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根据案件实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