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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结算清 退伙不还被判偿

  发布时间:2012-09-20 10:46:40


    睢县法院讯 9月1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退伙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刘某偿还原告欠款39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睢县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刘某是朋友,三人一起合伙销售电动三轮车,原告出资现金60000元入股。半年后,经原告与二被告三人协商约定,同意原告退出合伙关系,生意由二被告继续经营,二被告将原告出资的60000元退还给原告。后来,二被告共同退还给原告2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39000元的欠条一份。

    睢县人民法院认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原告王某退伙后,被告李某、刘某经结算应当退还原告的财产份额,二被告作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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