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二人依法被判离婚,男方以该判决未解决其彩礼返还问题为由起诉,睢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于9月11日依法审结了此案。
栗某川、付某娟于2008年12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在此之前订婚时,原告送给被告彩礼现金10100元。二人于农历2009年1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农历2009年3月2日因生气而分居,并于2011年8月28日被依法判决离婚。现栗某川家庭经济困难,便要求付某娟返还其所送彩礼101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为与被告结婚给付被告彩礼现金10100元,给原告家庭造成了经济困难,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结合本案实际,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付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栗闯彩礼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