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董某齐见了他人的车子,便起贪心,生邪念,行入室盗窃之事, 2012年9月10日,睢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其受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2012年3月23日9时许,董某齐潜至睢县公疗医院门诊楼丁某的办公室盗走捷安特自行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2012年4月1日董某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董某齐于1998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4年2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且本身患有重大疾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生活窘迫,承办法官便立即联系民政等有关部门,做起对其家庭的帮扶工作,促使被告人彻底痛改前非,以实际行动彰显了法官的爱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