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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钱未果 非法拘禁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1 09:56:58


    睢县法院讯 索要自己的血汗钱,理所应该,但维权的方法必须适当,否则会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9月10日,河南叶县人王某、徐某因非法拘禁罪被睢县法院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2012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徐某等人开一辆面包车到睢县某村许某家中向许某要工钱,许某说没有钱,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强行将许某从家中拽至面包车上带至叶县县城内将其拘禁,直至2012年2月8日12时许许某的妻子将15000元汇到被告人账户后,被告人才将许某放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长达40多小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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