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吴某建酒后驾驶摩托车,自认为安全却酿成事故:撞上出租车,两车均受损坏。9月6日,睢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2年7月20日23时许,吴某建醉酒后驾驶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沿睢县湖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至“梦似水”歌厅门口附近时,撞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建血液酒精含量为114.75Mmg/100ml。案发后,吴某建赔偿了付某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发生追尾,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诚恳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积极缴纳罚金,且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请君莫贪一杯酒,平添亲人两行泪,伤人伤己,破了钱财与生活,后悔也迟,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