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小偷红灯处扒窃,数名群众合力将其抓获。2012年9月4日,睢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2012年5月30日17时许,戚某民在睢县县城北门十字路口处,趁驾驶摩托三轮车等候信号灯的黄某不注意,从三轮车车斗内将黄某的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45元和一部价值300余元的手机,群众发现后呼喊抓小偷,戚某民遂将盗得的提包扔回车斗后逃跑,群众追至睢州大道豫安宾馆附近时将戚某民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将所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愿意缴纳罚金,在对其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路口等待红灯时,应注意自己的随身物品,不给小偷可乘之机;在别人需要帮助时,也应及时伸出援助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