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睢县法院组织召开由刑事庭、审监庭、少年庭、研究室、立案庭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稿》),并就其中一些条款的修改完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研究。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紧密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提出修改意见18条,大家经集体讨论、研究,一致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应在《解释稿》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增加内容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拒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再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不予受理”。理由为: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规定的不一致,前者的赔偿范围因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比后者宽的多,相应赔偿的数额一般也比后者高得多。实践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得到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很容易形成对法制不统一的误解,由此造成一些被害人的信访。为维护法治及适法的统一性,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故建议在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该款内容。二是将现《解释稿》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由同一个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修改理由为:明确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由同一个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更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三是将现《解释稿》第五百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听取有精神病医学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或者由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条件具备的,应当由有精神病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修改理由为: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由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疗知识,因此审理时应慎之又慎,不仅应听取有精神病医学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如果情况较为复杂还应由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强制医疗的适用程序,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法律责任,降低审判人员处理案件的风险,同时这也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和护理依赖等级的意见的规定精神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