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马某新明知摩托车来源不明,却贪图便宜,低价买进,触犯了刑罚。8月31日,睢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马某新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2011年12月份,马某新从殷某(另案处理)手里以700元价格购买一辆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经查该车系睢县白庙乡烧盆李村村民梁某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该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新故意购买没有合法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诚恳悔过,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况且,购买赃物还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销售的市场,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