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双方因工地上的小摩擦,便大打出手,刘范更是拿起钢管伤了人。 2012年8月27日,睢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2月26日15时许,在睢县城郊乡天湖城西廉租房工地,睢县董店乡雷屯村施工组与睢县尤吉屯乡小付庄施工组因争模板发生争执,双方工人发生了打架,刘范用钢管将付某栾的腹部捣伤。经法医鉴定,付某栾回肠破裂构成重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刘范的亲属已赔偿付某栾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2012年6月18日刘范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梅墟派出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范持械故意伤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建言,遇事莫逞一时快意,换来无尽悔伤;应多些思路,多些沟通,必要时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