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曹某朋拐卖妇女,也把自己“拐进”了监狱,2012年8月17日,睢县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1年7月份,李某(另案处理)经王某、梁某(二人均已判刑)介绍从时某(已判刑)处购买一智障女为儿媳妇,后李某的儿子(另案处理)嫌该女傻且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又于2011年8月5日将该女经曹某朋和李某(已判刑)的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睢县匡城乡村民王某(另案处理)。案发后,曹某朋于2012年4月17日被海口铁路公安处三亚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朋以出卖为目的,对他人拐卖妇女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诚恳悔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