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邻里间本应和睦相处,可有时却因琐事大动干戈。8月16日,睢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星管制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玲管制一年。
2012年4月10日5时许,李某星、李某玲夫妇因宅基地问题到被害人娄某家胡同门口叫骂时,与娄某发生了争执并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星、李某玲夫妇将娄某打倒在地致娄某受伤。经鉴定,娄某的左侧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面部擦伤,构成轻微伤。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星、李某玲因宅基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星、李某玲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平时应多些帮扶,少些争执,古时便有六尺巷,今日更要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