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请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律为准绳,依律量刑罚。8月10日,睢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2012年2月份某天,袁某熙从本村村民刘某家中窃得邮政银行储蓄卡一张,内有存款23062.47元。后袁某熙在刘某家发现刘某写于自家衣柜内侧的密码。2012年3月26日,袁某熙持刘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到睢县孙聚寨乡邮政储蓄所取款23000元。同年4月4日,刘某发现存款被盗后向睢县公安局孙聚寨派出所报案,次日袁某熙携带赃款23000元到孙聚寨派出所投案。现被盗款项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提取现金230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对被告人袁某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认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前,盗卡取款的案件较多,应妥善保管银行卡,不要用生日、连号等来设置密码,不要与身份证放置在一起,发现被盗后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