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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歌饮酒后K事 自酿苦果终伏法

  发布时间:2012-08-10 11:11:54


    睢县法院讯 和友人一起唱歌游玩,本是放松的乐事,可秦某远的放松变成了自我放纵。8月8日,睢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某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12年3月4日下午,秦某远和朋友一起去睢县凤城KTV唱歌时,酒后用啤酒瓶将房间内的两台电视机砸坏。睢县公安局董店派出所民警蔡某、杨某出警处理此事时,秦某远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撕扯民警警服,致使公务活动无法进行。经鉴定,被砸坏的两台电视机价值5500元。案发后,秦某远赔偿因电视机损坏等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公安民警对秦某远的酒后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远酒后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秦某远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秦某远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秦某远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应注意个人形象,常怀公德心,常行便民事:切莫一时兴起,肆意毁坏,这样只会扰人污己,甚至触犯法律,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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