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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肉摊位起纠纷 挥手伤人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2-07-30 08:34:28


    睢县法院讯 俗话说“小不忍则乱大谋”,凌想(化名)就是因此得了教训,听说弟弟因卖肉摊位与凌某厮打后勃然发怒,挥手将凌某眼眶打伤,触犯了刑法。被睢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凌想在得知其弟弟因卖肉摊位与凌某发生厮打后,赶到现场用拳头将凌某的眼眶打伤。经鉴定,凌某的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想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凌想诚恳悔罪,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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