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7月16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两未成年人骑自行车相撞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阮某的监护人阮某的父亲赔偿原告损失5343元。
睢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上午放学后,原告焦二珑骑自行车从胡同口由南向北行驶至后殷堂村村西路口时,与骑自行车沿东西大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阮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当天,原告被送入睢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10238.67元。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被告的监护人于2012年5月5日、5月6日两天给付原告3800元医疗费用。
睢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事故时才9岁,不满12周岁,并且其从胡同上大路,应让大路上的车先行而未让,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阮某未能确保通行安全,应负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10238.67元;2、护理费19天×30元=570元;3、营养费19天×10元=19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30元=570元;5、残疾赔偿金6604.03元×20年×10%=13208元;6、鉴定费700元;7、精神慰抚金5000元。共计:30476.67元。被告承担30%为:9143元,因被告的监护人已经支付3800元,被告的监护人还应负担5343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