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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履行毕 风波又起被平息

  发布时间:2012-06-29 08:23:05


    睢县法院讯 6月28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和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2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双方无子女;2、无债权债务,有共同财产,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女方只要所有陪嫁,其他共同财产女方不要。2011年12月,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给被告汇了2000元。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在又因财产发生纠纷,该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且已履行完毕。对于原告主张的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其给被告汇款2000元的问题,原告汇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现金2000元应视为共同财产。因原告未能证明在双方协议离婚时,被告仍持有该2000元的共同财产,且被告辩称的已用于共同生活,符合现实,不属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企图侵占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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