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合伙盗窃财和物 “兄弟”结伴进监牢

  发布时间:2012-06-21 08:12:24


    睢县法院讯 被告人田勇敢,1988年1月2日出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袁超,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9月24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6月4日刑满释放。

    二被告人平时称兄道弟,合伙盗窃他人车内物品,最后又一起结伴进了监牢,6月2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田勇敢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袁超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23日夜,被告人田勇敢伙同袁超、“瘦猴”(在逃)三人预谋盗窃他人轿车内物品后,由田勇敢和“瘦猴”携带自制改锥、开锁工具,驾驶牌照为豫NBW366的小轿车窜至睢县好如家宾馆门口,撬开马某停放在此的豫A797ME白色大众轿车车门,将车内酒等物品盗走,被盗物品价值2000余元。

    2012年2月25日夜,被告人田勇敢伙同袁超、“瘦猴”三人又窜至睢县城郊乡湖西路“君悦来”宾馆门前,采取相同方法,撬开郭某停放在该宾馆门前的奥迪牌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衣服、鞋等物品盗走,价值7000余元;后又撬开王某停放的马自达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烟、酒等物品盗走,价值276元,在盗窃过程中,王某轿车前车门锁被撬坏,该车门锁价值76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超亲属赔偿郭某现金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勇敢、袁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伙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超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超亲属将所盗财物大部分已折价赔偿被害人,在对其量刑时将酌定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59655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