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仅因入室盗窃了120元财物,就落了个被判刑的下场。6月14日,被告人朱某因盗窃罪被睢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2012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窜至睢县胡堂乡文庄村,趁村民杨某、闻某、贾某三家无人之机,跳墙入院,采取端门入室的方法从三家屋内盗走现金120元后逃跑,贾某回家发现后随即追赶,并电话通知闻某,追至文庄小学附近的麦地时将朱某抓获后报警。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