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二十出头,本是工作、学习追求上进的好年龄。可是,22岁的河南太康人张某祥虽有三进宫的经历,仍不思悔改,继续干其盗窃他人财物的勾当。6月12日,被告人张某祥因盗窃罪被睢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2年3月6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祥在支农路与团结路交叉口盗窃一辆蓝色脚蹬三轮车,当晚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太康县城郊乡谢庄村的谢某。第二天下午,在太康县东关一桥北垃圾堆旁,趁拾破烂的不注意,将其一辆改装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当天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谢某。
2012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祥窜至睢县潮庄镇潮庄东村大桥上,将陈某放在自己昌河车上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60元;2012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祥在陈某的昌河车旁又欲实施盗窃时,被陈某当场抓住并被扭送到潮庄派出所。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决定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