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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内外结合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2-06-07 15:06:09


    调解作为东方审判的奇葩,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睢县人民法院一直着重调解,坚持能调则调,但在审判执行中,也存在着部分当事人以调解为手段,调解成功后,不履行或者少履行应尽的给付义务,或者无故拖延,闹诉,基于此,睢县法院内外结合,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对内,该院要求法官在调解时摆正态度,不偏不倚,为了案结事了而调解,不为提高调解率而调解,要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不哄、不骗,实事求是的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当事人明明白白,为后来的自动履行打下基础。其次,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说明调解协议的效力及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后果,从案件的事实出发,仔细查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好法律的解释工作,使当事人明白调解的优势所在,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另外,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多多接触,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以确定当事人履行能力的高低,避免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

    对外,在制作调解书中,将调解的内容具体化,对于何时履行调解协议,以何种方式履行,资金的来源等具体内容确定下来,使履行具体可实行,不在笼统的大而化之。其次,在调解协议中加入惩罚性条款,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给付的,拒绝履行的,或者无故拖延的,原告在调解中放弃的那部分权力,合并履行,比如在彩礼纠纷中,原告诉求22000元,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000元,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那么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2000元,直接在调解书中写明,加大当事人的违约成本,防止当事人无故拖延,不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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