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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12-05-30 15:27:27


    为深入推进“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落实,进一步增加刑事司法的透明度,更好地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5月23日,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庭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李芳(化名)拐卖妇女一案。

    庭审前,承办法官从旁协助人民陪审员阅卷,使其充分了解本案案情、并熟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为其不懂的地方解惑,帮助其做好准备工作。庭审中,法官充分保证人民陪审员对本案李芳介绍智障女行为的事实调查询问的时间和机会,确保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监督落到实处。

    经庭审查明,2011年7月,杞县付集镇徐庄村村民李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从杞县付集镇后岗村村民时某(已判刑)处购买一智障女为儿媳妇。后李某的儿子嫌弃该女痴傻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又于2011年8月经被告人李芳、曹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卖于睢县匡城乡苏岭村村民王某。被告人李芳对案件事实予以供认。

     休庭后,合议庭随即进行了合议。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行其职责,就本案案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即李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从中介绍,起次要作用,牟利也不明显,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独立行使了表决权。

      合议庭在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结论认为李芳以出卖为目的,对他人拐卖妇女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李芳在犯罪中牟利不明显,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芳的犯罪情节、手段等属于一般,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芳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随后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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