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睢县法院通过和解引导成功将一起长达八年的涉执信访案件予以执结。
以徐照亮为代表的51户鹌鹑养殖户与睢县棉麻公司荒庄棉花加工厂以及李志军养殖鹌鹑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徐照亮等51户鹌鹑养殖户以睢县棉麻公司荒庄棉花加工厂和李志军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养殖户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在2000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此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原告于2001年4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李志军因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荒庄棉花加工厂也因对该案生效判决不服,一直申诉,2003年,该案经再审,判决李志军赔偿原告款176313.2元,睢县棉麻公司荒庄棉花加工厂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人申请,该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办案人员经查,李志军正在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负连带赔偿责任的棉麻公司荒庄棉花加工厂也早已停产,只剩下部分机器设备和厂房,法院对棉花加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以评估价抵偿给申请人后,尚有9万5千余元没能执行到位。这期间,申请人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要求法院尽快执结本案法院。为了尽快给申请人以满意的答复,执行人员一方面多次引导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协商,力争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与被执行人棉麻公司荒庄棉花加工厂的法人代表一起研究筹款的具体方案。在执行人员的细致思想工作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今年年初达成了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再给付申请人5.8万元了结此案的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因经济能力有限,一时难以筹集到足额的款项。执行人员经多次走访,了解到棉花加工厂院墙东侧有一长340米宽15米近8亩的土地,该片地块,因长期闲置,被附近村民栽上了树木种上了庄稼,加工厂也一直没人过问。于是执行人员就提示该厂负责人能否把该块土地收回,再把该块地承包出去,让承租人一次性把款交齐,以赔偿给本案的申请人。厂长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很快将该块土地承包了出去,并用收取的租赁费一次性偿付了赔偿款。5月17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徐照亮等人从睢县法院执行人员手中接过最后一批执行款5.8万元,从而使这起长达八年的涉执信访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宣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