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尤其被执行人被判重刑案件因缺乏可供执行财产普遍难以执行形成积案较多的特点,今年以来,睢县法院突破传统执行模式,大胆采取以土地承包费折抵赔偿款的方式一举执结11起刑附民案件,占该类积案的84%以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受到广大当事人和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崔敬荣申请执行焦金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焦金刚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敬荣4.9万余元。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裁定由睢县法院执行,睢县法院接受指定后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焦金刚在犯罪前属单身,家中没有任何值钱的财产,在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情况下,只好裁定该案中止执行。今年5月份,执行法官在下乡巡回办案时得知,该案被执行人有一份承包田由其母亲姬秀婷耕种,而姬秀婷自己的那份承包田分给了已成婚的儿子耕种,遂将此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崔敬荣,并征求其意见,在得到崔敬荣同意耕种被执行人的承包田并以应该拿出的承包费顶其所申请的赔偿款后,遂找到被执行人焦金刚的母亲姬秀婷,做以此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的工作。对于姬秀婷担心的所种承包田交申请人耕种后自身生活来源问题,执行法官又找到姬秀婷已成家的几个儿子,告知其应尽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同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耕种母亲的责任田,理所当然地也应负担母亲的生活,从而解除了姬秀婷的后顾之忧。双方在执行法官真情感召下最终达成了以土地承包费折抵应付赔偿款的和解方案,正在监狱服刑的焦金刚也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在执行人员现场监督下,双方家人自觉履行了和解协议,从而使这起看似“无路”的刑附民难案“柳暗花明”而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