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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多措并举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发布时间:2012-05-16 15:47:21


   睢县法院网讯   社区矫正工作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尝试,今年以来,睢县法院采取多项举措,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受到县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刑事庭、少年庭及有关综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全院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学习。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发后,睢县法院及时组织全体刑事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要求每位刑事审判人员既熟悉办法的主要内容,又能够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从而为正确适用办法,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按照社区矫正的五种适用范围,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依法宣告禁制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四是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通知相关社区矫正机构旁听庭审,书面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五是加强社区矫正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六是对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法律文书抄送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治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监所监察部门。

    七是做好对矫正对象的定点回访工作。建立专门的档案,对判处缓刑的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做到一人一卷,卷中附判决书、本人的保证书(少年犯还要求家长写出帮教协议)、定期思想汇报材料。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不同表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的,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对其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余刑等。

    八是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同时认真研究社区矫正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增强矫正效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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