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由于醉酒驾驶林某不幸撞坏了一条腿,行走不便。为给当事人提供到位、便捷的司法服务,4月24日上午,睢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决定到其周堂镇前曹村林某家中就地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醉酒驾车交通肇事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NHK509号二轮摩托车带着林某某由东向西行驶到睢县湖东岸与睢州大道交叉口路段时,与姚某新驾驶的豫NYZ569号小型汽车相撞,致林某、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3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林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