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2012年4月24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告身患重病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睢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2月1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10年5月24日在睢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现患肾衰竭,原告为被告治病已花费3万多元,但根据被告病情仍需大量医疗费用,原告因此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准许离婚的五种情形,本案原告仅以被告身患重病为由提出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