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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不知停杯早 酿出事故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2-05-16 15:13:09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2012年4月2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朋友之间过量饮酒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4042.14元。

        2010年10月29日晚上,原告张某让被告杨某履行在浙江许下的:“回到睢县请客”的诺言,就与被告杨某联系,让其请客。原告又联系了同村的刘某一起去,三人到了周堂镇一家“老字号”饭馆聚餐,席间原告又给同学赵某打电话邀其赴宴,赵某去的晚一些。席间刘某没有喝酒,原告、杨某、赵某喝掉了3斤酒,主要是原告和杨某喝的。因被告杨某已醉,原告张某就开着杨某的摩托车送杨某回家,刘某自己开一辆摩托车跟在后面。当走到省道327的一个丁字路口时,发生了事故,原告和被告杨某同时滑到了路边的沟里。被告刘某赶到现场拨打了120,医护人员把原告和杨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原告腰椎8、9、10处关节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张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其本人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杨某在喝酒时没有及时劝阻原告喝酒,以至他和原告都醉酒,后又在明知原告醉酒的情况下将其摩托车交给原告驾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赵某是应原告的邀请参加的,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在席间劝原告喝酒,被告赵某没有过错,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没有喝酒,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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