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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挖坑起争执 打伤邻居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16 15:08:18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2012年3月4日早上,陈某因阻止张某挖掘其自家门前的公共道路,双方发生纠纷,张某用铁锨将陈某脸部打伤。陈某因伤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2277.62元。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的面部创口,构成轻微伤。陈某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3638元。而张某则辩称是其只是与陈某发生了争吵,其没有殴打陈某,自己并无过错。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法应当赔偿医疗费等项损失。结合查明的事实,张某在陈某家门口挖坑阻碍其通行,陈某因阻止张某行为而与之发生争执,后被张某打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其要求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确认陈某的各项损失共计款2637.62元,故判决张某在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予以赔偿陈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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