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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产女婴当庭索要抚养费 好法官真为难法庭依法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2-05-16 15:05:21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2012年4月,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强奸而使被害人产下女婴,被害人当庭索要抚养费的案件。由于该案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请求的特殊性,引起了社会各界地广泛关注。

        201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多次强行与本村村民刘某(女)发生性关系,致使刘某于2011年7月生下一女婴。经DNA鉴定,刘某所生女婴与赵某具有生物学上亲缘关系的机率为99.9999%。据此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构不成强奸罪的观点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被告人赵某赔偿孩子抚养费的请求,不属刑事附带民事受案范围,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被告人赵某赔偿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本案中,刘某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原告人资格。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也只有物质损失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对象。本案中,孩子抚养费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孩子抚养费与犯罪行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是间接的。因此,一审法院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因此,我们认为因强奸行为而生成的孩子抚养费不属于物质损失,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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