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2012年4月16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胡某给原告付某工资款32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夏天,原告付某在被告胡某承包的宁陵县政府路西工地上干内粉活。被告已经给过原告4100元,另于2010年元月7号委托邢某给原告打了32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欠条不是其本人所写为由,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完成工作后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胡某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内粉工作,在原告完成指定工作后,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胡某指示邢某给原告打欠条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据此,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