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4月5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5万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马某的剩余损失604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是被告张某雇佣的货车司机,被告张某驾车行驶至兰考县内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为每位5万元(不计免赔)。
该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驾驶不当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原告受伤,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因该车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保险限额内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