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睢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恋爱结婚为幌子,诈骗他人钱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柴美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柴美丽,谎称在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以与张军恋爱结婚为幌子,捏造为张军在郸城县公安局安排工作,卖服装、装修房子等事实,让张军及张军的父母多次汇款,共骗取张军现金93000元。
在该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柴美丽的亲属与被害人张军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张军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柴美丽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没有犯罪前科,自愿交纳罚金,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文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柴美丽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