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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执结一起“骨头”案受到当事人称赞

  发布时间:2007-07-16 10:45:05


    睢县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千辛万苦的努力,通过采取查封、扣押、敦促令、救助基金等多种执行举措以及集中执行、正面突击、侧面说服、发挥基层网络协作优势等多种执行方法,终将一起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均比较困难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结束。

    2004年8月31日13时许,申请人冯艳玲的丈夫王勇贤驾驶予N84868四轮拖拉机(带自制拖车)行驶至睢县城关镇水口路南段时,为避开路上的坑洼,在往一侧闪车时,和被执行人娄红志(无驾驶证)驾驶的一辆无牌照摩托三轮车发生侧撞,并侧翻于地,王勇贤砸于车下,经送往睢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在医院共花去医疗费26177.61元。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申请人冯艳玲和其未成年子女王晶晶、王南南、王康辉,其婆母郭凤英向法庭提起诉讼,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娄志红于判决生效后30日赔偿原告冯艳玲等人46813.22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经申请人冯艳玲等人申请,睢县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当月24日,执行干警即前往被执行人娄红志家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家中无人,经向村委干部了解,被执行人娄红志已外出打工几个月,出去时曾扬言“法院执行也没有钱,要血一小盆,要骨头一小堆,随便”。在当地法院执行网络员配合下,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娄红志的妻子孙某,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娄红志仍是躲避不见执行干警,并拒不按执行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05年8月、9月、10月执行干警四次前往被执行人娄红志家中但均没有见到被执行人。2005年10月24日,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娄红志家进行了搜查,没有发现现金与贵重财物,只好把被执行人家中一台破冰柜进行了扣押,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间房屋。在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情况下,2006年4月底,睢县法院从相关审判庭和综合部门抽调30多名干警组成专案组集中执行该案,并于2006年6月10日兵分两路,一路到被执行人娄红志所在的匡城乡政府及附近村委、学校张贴孰促令,营造执行氛围,给被执行人施加执行压力,另一路再去娄红志家进行搜查,并依法搜查出现金1400元,同时扣押娄红志家中小麦7袋、香烟14条等物品。2006年6月19日申请人冯艳玲将现金领走,同月26日将小麦变价款424元及其他物品变价款1500元领走。同时执行人员经走访当地群众得知,法院每次去被执行人娄红志家,其家人均通知了躲在外地的娄红志。为了继续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从2006年6月下旬开始,执行人员隔三差五到其家,有时在其门前用喇叭高喊一番,有时拉响警笛,营造起法院强制执行的浓厚氛围,并于2006年10月16日与2006年12月8日分别进行了突击搜查,在其家中搜查出现金125元。执行干警同时多次与当地乡司法所和被执行人娄红志所在村委干部取得取系,要他们配合多做被执行人家人的工作,取得其家人的信认,争取在2007年农历春节前解决此案,以让其可以回家过上一个平安年。在法院强大执行力威慑下,出外逃避执行一年有余的被执行人娄红志整日倍感四面楚歌,加之执行干警和乡、村干部对其家人细致入微的说服教育,思想终于起了变化,表明了愿意与申请人和解的想法,除法院已执行部分(包括扣押财产)外,同意再给申请人20000元,但尚有5000元缺口。法院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的确再拿出20000元确实到了其能力极限。面对该案双方当事人家庭经济都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睢县法院院长王养庆亲自出面与县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启动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程序,经有关领导与部门同意,终于于近日将5000元执行救助资金交到申请人冯艳玲手中,一起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骨头”案在法院领导和执行干警锲而不舍的努力以及有关领导、部门与热心群众的大力配合、支持下终告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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