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10月8日,睢县法院尚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影响较大的房屋租赁纠纷。
2009年5月25日,个体工商户安某与房主韩某就睢县深圳贸易广场一商住房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合同约定租金每年为18万元,安某于每年的5月25日前将下一年的房租付清,逾期则韩某可将房屋另行租与他人。安某承租后利用此房经营一家皮鞋超市。2011年4月,韩某通知安某,要求安某增加房屋租金数额至每年35万元,否则本年度期满后该房屋不再出租给安某。双方无法就变更该合同达成一致,为此发生争议,韩某于2011年5月1日起阻止安某的营业人员进入该房屋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安某因此多次到县信访局上访,并要求县软环境办公室处理此事,均无果。2011年6月,安某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 。
睢县法院尚屯法庭的法官接到案件后,利用休息时间多次主动登门,找双方进行沟通。起初,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激烈,分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分析案情后,重点做韩某的思想工作,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给韩某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通过思想疏导,韩某也认识到单方面变更有效的合同是不合理的。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安某每年增加租金5万元给韩某,从而使双方矛盾以调解的方式顺利化解,受到辖区党委、政府及当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