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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巧调解 化解纠纷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10-08 10:17:15


    9月30日,睢县法院行政庭法官通过协调圆满解决一起不服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

    原告周玉芝在睢县城内经营一家庭型超市,一层是门面、二楼、三楼居住,2009年5月12日被告睢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到原告所经营的超市内对经营场所及住处进行了搜查,并以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为由将原告三个规格的红旗渠牌香烟109条先行登记保存到被告处,并向原告出具了睢县烟草专卖局烟存通字(2009)第0070767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被告未对原告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被扣押的三个规格的红旗渠牌香烟109条或折价赔偿,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睢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原、被告都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指出被告虽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但具体行政行为应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作出,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随后在未对原告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原告的109条香烟先行登记保存了一年多,侵犯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折价返还原告109条红旗渠牌香烟款,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热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要积极进行探索,积累经验。行政调解一方面能够缓解行政审判的压力,另一方面能使行政机关在较为缓和的氛围中认识并乐于对其违法之处自我纠正。相比剑拔驽张的庭审及生硬的判决效果更好。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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