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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0数额 依法获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1-09-30 15:12:17


    睢县法院网讯  9月30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被告人宋某某入户盗窃零数额,被依法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河南睢县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入户盗窃零数额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和其朋友李某(另案处理)在睢县县城南关一烩面馆喝酒。凌晨2时许,二人酒后步行至睢县南环路北侧的安某某建材厂外,宋某某从建材厂大门的铁栏杆处进入院内欲实施盗窃,进入生活区住室后,发现老板安某某正躺在床上睡觉,在试探安某某是否睡着时将其惊醒,宋某某欲逃窜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刑,仍不思悔改,应对其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直接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都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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