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分居十年情分尽 两上法庭求离婚

  发布时间:2011-09-29 15:56:09


    朱某为了结束与妻子张某已无感情的婚姻,与妻子冷战达十年之久,并两上法庭,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他与张某离婚后,朱某选择了离家远走他乡外出打工,与张某长期分居生活,六年后朱某再一次走进了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河集法庭,要求与张某离婚。9月29日,朱某终于从法官手中拿到了离婚判决书,如果妻子张某不上诉他将结束这段达二十五年的婚姻。

    朱某与妻子张某经人介绍于1986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二人缺乏了解,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于是他们的生活也就限于柴米油盐和日常生计,但总少不了一些磕磕绊绊。1988年,大儿子的降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些许欢笑,但也加重了家庭的负担,为日常生计双方没少生气拌嘴,使尚未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出现危机。1990年二女儿出生,更加重了家庭的负担,朱某与张某二人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吵嘴成了家常便饭。朱某忍受不了妻子的抱怨与指责,便负气外出打工。2001年朱某与张某到镇政府协议离婚未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再次离开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外出打工。2004年朱某向睢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与妻子张某离婚,没有的得到法院的支持。2010年朱某再次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与妻子张某离婚。

    受理此案后,河集法庭的法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联合当地村委会对双方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和好。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自2001年起原告出外打工,与被告长期分居长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多次调解仍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考虑到原告长期在外,两子女均随被告长大成人,被告为抚养两子女成人,履行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被告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离婚后,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经济帮助金。随做出判决,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原告朱某给付被告张某经济帮助金35000元。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58197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