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调解书生效后调解协议得不到及时履行问题,睢县人民法院采取六项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债务人的自动履行意愿,今年以来,该院生效调解书481份,当事人自动履行423份,生效调解书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达88%,较去年同期提升了21个百分点,较好维护了调解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一是加强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工作。在立案时即对当事人进行保全提示,防止义务人转移财产;在保全阶段努力查找义务人财产,并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为促使义务人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规范调解操作程序。要求法官调解时,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履行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审查,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减少假借调解而实为逃债现象的发生,并通过加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举措,尽可能地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互信互谅,减少对立情绪。
三是在促成调解协议时尽可能设置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要求法官调解时,对数额不大的或者保全到位的案件,注重即时清结;对不能即时清结的,案情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通过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和担保条款,加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经济成本和风险责任,促其自动履行。
四是实行协议到期提示制度。由主审法官负责对当事人自动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调解案件,通过电话督促、上门督促、信笺督促等方式,向当事人约谈和提醒,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并告知其如违反约定将要承担的后果。对那些到期后仍未履行的诚信意识较差的义务人,在其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公告栏张贴调解书,利用舆论促其履行。
五是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要求审判法官审执兼顾,既重视案件的前期审理,又要关注后期执行,尤其注重调解书中协议条款文字表述的明确、严谨,充分考虑其可执行性。
六是建立综合性的调解考评激励机制。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调中财产保全率、调中债务担保率等指标和调解率一道共同作为调解工作的考核指标,并把调解案件的履行到位情况作为评判法院“调解能手”、“调解标兵”的主要依据之一,激励审判人员更加注重调解质量,更加注重调解书生效后调解协议的履行问题,使审判和执行程序有机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