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戴个墨镜,就招惹了事非。不但引起好事者的嘲笑、辱骂,还险些遭到伤害,只是好事者同伙因寻衅心切,伤及了无辜。9月21日,被告人崔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睢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1年2月3日晚8时许,睢县涧岗乡某村村民董某、卜谋等人与睢县涧岗乡甲村村民徐甲、翟某、徐乙、姚某相约在睢县涧岗乡某村北地见面。见面后,董某见徐某戴个墨镜,便和卜谋嘲笑、辱骂徐某,由此和徐某发生争执。董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崔某某说有人打她了,崔某某让董某把电话交给徐某,徐某接电话后和崔某发生对骂。崔某便在自家拿一把菜刀,约了王某、李某、韩甲、韩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到靳营北地准备打徐某。到现场后,崔某等人将姬甲、姬乙二人误认为徐某等人进行殴打。厮打中,崔某某持菜刀将姬乙砍伤。经法医鉴定,姬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姬乙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崔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明显,没有犯罪前科,且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