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酒后本应该回家休息,以利于自己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可是,牛甲等人借着酒兴,横在大路中间,不仅不给过路人让路,而且还对无辜的过路人进行殴打,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9月20日,被告人牛甲、牛乙、牛丙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睢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管制一年。
2010年10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牛甲、牛乙、牛丙三人酒后从睢县平岗镇某村回家,当行至平岗镇平岗集南基督教堂附近时,被害人徐某坐车路过此地,三被告人不给让路,徐某便下车要求三人给让一下路,三被告人便无故对徐某进行殴打,殴打中牛甲将徐某的右手中指末节咬伤。经法医鉴定,徐某的右手中指末节缺失二分之一以上,构成轻伤。在法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甲、牛乙、牛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对牛甲、牛乙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牛甲、牛乙、牛丙均表示服判不上诉。